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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東莞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印發。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提高了托管企業的準入門檻。鑒于會計師事務所及經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的孵化器建設運營企業自身管理較為完善,擁有履行托管責任義務的能力,繼續賦予以上兩類企業從事托管服務資格。原登記的集群注冊托管公司可以繼續從事住所托管服務。
(二)調整了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的行業負面清單。將“人力資源中介服務”、“食品(含保健食品)”、“再生資源回收和處理”、“機動車維修”、“互聯網金融”、“倉儲”、“物流”等行業納入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的行業負面清單。根據市政府印發的《東莞市莞港澳臺科技創新創業聯合培優行動計劃(2016—2020)》的文件精神,允許經市科技局認定的港澳臺創新創業人才設立集群注冊港澳臺、外資企業,允許在特定場地注冊的港澳臺、外資企業集群注冊。
(三)明確了部分書面托管合同的內容。要求托管合同中應當約定集群企業自愿委托托管企業代理簽收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托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稅務代理服務的,托管合同應明確涉稅文書簽收、記賬、報稅等服務內容及雙方法律責任。
(四)加強后續監管措施。包括:(1)建立托管企業季度報告制度。要求托管企業在每季度結束后10天內,向屬地登記機關書面報送履行托管義務情況、集群企業聯絡情況;(2)推行托管企業信息和集群企業名單網站公示制度。在網站上對托管企業登記注冊信息、聯絡方式,集群企業名單及其登記注冊信息、許可信息、聯絡情況及超過1個月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等信息進行公示。(3)明確登記機關可以暫停托管企業新設集群企業登記業務的幾種情形。(4)加強對集群企業地址異常的懲戒。明確對于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集群企業,如果通過變更住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得再次登記為集群企業。
(五)其他事項的修改。對集群注冊辦法中上位法依據及有關表述進行了規范;為便利集群企業批量申請、便捷登記機關批量審核,針對托管企業確需變更住所的情況,通過換發營業執照的方式為集群企業更新執照;以市場主體“聯絡員”取代“托管企業秘書”;部分條文表述進行了一些其他技術性修改。
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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